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让民心感触公正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邹钢    发布时间:2014-06-13 13:56:55


院长邹钢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当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

    中国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以互联网媒体、手机媒体(如微博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媒体,在舆论监督和反映社情民意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产生巨大影响。虽然目前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公开,主动采取诸如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开通法院工作微博、微信平台等各项措施,但效果不容乐观,司法公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司法信任危机

    (一)公众对司法存在无限放大心理

    当前我国“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 ,公众存在着一个过错放大心理,习惯于揪住司法机关小的过错不放,而忽视其他优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影响性案件”一再激化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人们习惯追问执法、立案到审判过程中的程序缺陷,常常从猫腻和腐败的角度去揣测司法行为。现实中,即使有的案件审判执行合法合情合理,但社会舆论并不买账;有的法院干警工作任劳任怨,但却难以获得民众信任;有的法院工作报告写的详尽细致,但却不被人大代表认可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司法公信的质疑。

    (二)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评价差距悬殊

    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案件公正性指数连续四个年度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从2008年的85.09%到2012年将近90%,体现出法院对案件质量较高的自我评价 。然而,司法公信最核心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即当事人及其律师。从产品用户体验角度上看,上诉率逐年攀升说明用户满意度与法院自我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背道而行。同时近年来涉诉信访率 居高不下也反映出当事人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对裁判不服。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审理案件1000万件左右,每年新增的申诉复查案件在10万件以上,群众来访100万人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坦诚到中央机关上访的70%以上是涉法上访,不少都与法院工作有关。

    (三)“媒体审判”的怪圈

    “媒体审判”,或称“舆论审判”,是一种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现象。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媒体审判“怪圈”一方面表现为当媒体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某一案件时被套上媒体审判的大盖帽,成为有心人士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司法人员出于对新闻媒体的畏惧而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划上等号。现实中不时出现媒体对某些“影响性案件”进行炒作,干扰司法权运行,司法机关不信任媒体或刻意回避媒体,广大民众为媒体审判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拍手称快,众多学者则将媒体审判视为社会“毒瘤”而口诛笔伐。如2002年的刘涌案、2008年的许霆案、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1年的李昌奎案、2013年的唐慧案、李某某案。对于这些案件,媒体给予了极大关注,相关报道不断跟进,从而引导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造成巨大舆论压力。这一巨大舆论压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言而喻。

    二、危机背后的深层原因

    造成司法公信式微的因素有很多,既有来自司法外部的因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

    (一)外部因素

    1.非理性民意干扰司法。我国民众法治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活动的认知理解,普通民众证据意识不强,对司法程序生疏,导致有理无据或者有据过时,其权利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对司法裁判不予认同等。当这种情绪激化,则可能会求诸于媒体、网络,想方设法引起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成为“大范围”民意。“群体是刺激因素的奴隶”,群体不仅冲动多变,而且易受暗示、易轻信,故群体的情绪是夸张和单纯的。 现阶段受转型时期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因素影响,造成公众多元化的心理压力,社会心态因此浮躁,公众对社会的不适应感、不公平感、困惑感、矛盾感、浮躁焦虑感普遍存在,极端化情绪需要得以宣泄, 从而造成公众意见极易呈现情绪化、碎片化状态,这无疑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巨大影响。2010年药家鑫案以及后续药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就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网络舆论异化的最好证明。众多本来出于良知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由于药家鑫网络舆论在“人为操纵”下真假反复,对于被害人及药家鑫家属的态度出现了非理性的“两边倒”,从极度同情转向极度厌恶,再从极度厌恶转向极度同情,非理性舆论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反倒给司法机关施加了超负荷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进程。

    2.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从体制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审判权不能独立运行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结果。在某些情形下,公众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更渴求获取舆论的支持,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当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主要发生在“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一大背景之下。当案件因公众意见和媒体评论介入而达到群情沸腾程度时,法院背后的力量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而介入司法活动中。这一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路径为“通过媒体刺激公众→通过公众影响政府→通过政府左右司法→通过司法改变裁判”。 这种路径是中国特殊的转型期条件下政治背景和社会体制使然。原因在于媒体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引爆全社会的情感和争论后,则将“灭火”的工作交给司法机关,受多方力量掣肘或稳定压倒一切考虑,相关领导不得不介入其中并给出倾向性意见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在前述情形下,审判机关往往因政府和社会的双重干预而自毁长城,前后裁判不一,司法威信不断被消磨、瓦解。

    (二)内部因素

    1.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信任“裂痕”

    司法透明,即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它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在诉讼中实行当事人原则、言辞原则、集中原则等等一系列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尤其是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

    当今,我国在司法公开上有了很大进步,但相较法治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公众的知情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远没有实现常态化、有序化,司法公开的价值被异化,流于形式。有的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会关注度高的或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点案件在公开的时候像开抽屉一样开一半留一半,让公开做秀;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大多数形同虚设,司法公开只是按“领导旨意”或“内部加工”后象征性地公示一下,并不能满足公众的殷切期待,即使公开了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的日常琐事,不痛不痒;有的地方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只是在上级司法机关要求落实司法公开时,才重点抓一下,风头过后便销声匿迹,往往给公众造成公开只是个“面子工程”工程。

    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对司法信任出现巨大的裂痕。公众纷纷瞪大双眼想要窥探存在于司法过程深处的秘密,一旦挖掘到某些爆炸性或不公正的信息点,舆论往往表现出非理性思维,进而产生舆论审判怪圈。

    2.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文革结束后,我国恢复法官制度,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但由于历史、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令人担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业务素质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部分法官不注重个人修养及司法礼仪,部分法官把握证据能力不够,进而对事实认定不当;有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的法院就出现过同类事实在不同裁判人员手中得出迥异结果的情况。低素质只会导致低级的审判,低劣的裁决自然难以服众。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升,才能赢得更高的司法公信,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3.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依然存在

    与司法公正对立的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司法腐败表现为接受贿赂或者在其他腐败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裁判。“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得以明晰的。虽然说犯罪和腐败的法官只是少数,但这极少数败类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可估价的。

    司法专横通常不是为了金钱的目的而滥用手中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对任何来源的监督和制约都表现出强烈的敌意,滥用司法权来达到使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屈服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维护本部门的利益,上下袒护,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牺牲当事人利益,明知司法不公正而进行判决或者拒不纠正等等。由于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任意妄为、专断强横的法官更具有普遍意味,司法专横一样与司法腐败为祸甚巨,都构成对司法公信的极大威胁。

    4.司法宣传滞后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宣传工作虽有加强,但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显得有些滞后。实际上,法院在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这些努力没有得到社会公众充分的认可。加上法院改革工作大都在法院内部进行,更多的时候是自己关起门来搞,而群众往往是直接通过个案审判和裁决看待法官乃至法院的工作。譬如,法院审判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司法受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法院讲究证据,不少老百姓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既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还认为是司法不公;有的不了解诉讼权利具有“过时不候”的特性,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由于法院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不懂程序的公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也不理解。因此,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导致社会上关于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就占领了舆论阵地。更为严重的是,这样一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就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致使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司法权威则进一步下降。

    三、从“信”到“服”的转变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服的“无缝对接”。虽然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从来都不是法院和法官们独自就能完成,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但法官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从“信”到“服”需要由司法者去改变。同时,因最了解司法活动所出问题的是司法者自身,故追求从“信”到“服”的转变应该反求诸己,从司法者自己身上寻求问题的根源和解决之道。

    (一)夯实“信”的基础

    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上来看,无论是从授权委托的角度还是委托代理的层面,司法者这个社会角色诞生的基础就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原始“信任”,如果没有这种原始的信任,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就无异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伪命题。

    当前社会,一面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惯性思维,一面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二者之间的差距,极易造成社会生活失序。正如法学家边沁所说“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的保驾护航。首先,司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司法机关须严格依法办案,有时候也可以利用舆论为盾牌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扰;政府则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活动规律。又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我们政府都是最有说服力的教员……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它就孕育了对法律的蔑视……” 其次,应通过法治教育树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内化成为普通民众的精神品质。不求宏大,每一次公正的裁判过程就是一堂对大众的良好的法治教育的课程。司法公信力是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个案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公信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法院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只有仅仅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执法办案,司法公信的基础才能不断夯实。

    (二)展示“变”的过程

    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总体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如何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正在编制之中,必将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具体安排。我们要深入学习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新部署,认清重大意义,领会精神实质,把上级精神和当前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既不折不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又科学谋划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法院改革工作,不断展现人民法院革故鼎新、求新求变的姿态。

    2.勇于纠正冤假错案。正所谓流水不腐,司法公信的积累就是要源源不断的往司法公信这个“大木桶”注入公正的“活水”,挤走不公正“死水”。对于司法公信构建来说,首先要承认“死水”的存在,保持应有的对待司法活动的正确态度。其次在发生不公判决后,法院应及时有效地参与到错误纠正、负面后果消除的程序中,让民众感受到司法机关面对错误判决时的勇于承担,以及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和诚意。今年,一系列冤案、错案集中得到纠正。3月26日,浙江高院宣判张氏叔侄无罪;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清纪委爆炸案被判死缓的吴昌龙被宣判无罪。冤案、错案的纠正掀起了公检法对导致冤错案频频出现的自身原因审视与检讨潮。错案纠正提速,也彰显了法院的公正光环,是司法公信快速建立和恢复的有力举措。

    3.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和实践。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热情有增无减,对法官司法过程的知情诉求日益强烈,对司法判决结果的预期性也逐渐明确,这对司法的公开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将直面复杂多变的社会,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式的思维和人为制造信息公开门槛的做法(如限制旁听、拒绝采访、禁止录音摄像)已严重不合时宜。在新媒体的浩淼的信息流中,没有对公权力的忌惮,没有对司法权威的照顾,没有对法官个人的垂怜,一切被获知的信息,都将彻底地无差别地公之于众 。因此,各级法院在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须坚决祛除“选择性司法公开”观念,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推进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为核心内容的阳光司法工程。通过司法公开展示自信,以此赢得他信,进而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

   (三)提升“服”的效果

    公众在纠纷之初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最终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这令司法公信的建构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一项涉及范围较广的调查 充分说明了当前司法裁判的“服”的效果不太理想。在纠纷解决机构上,73.1%的受访者对法院的规范程序满意,然在纠纷解决结果上,仅有5.2%的受访者表示对诉讼结果满意 。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不得不竭尽全力提升“服”的效果。

    1.完善人民陪审制,广泛吸纳民意。吸纳社会群众参与司法,让陪审员成为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纽带。人民陪审员不但能够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程序公正,而且还可以通过他们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另外,法官在断案过程中应尽量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对于民意,不必全部予以排斥,合理成分应当考虑,不合理成分则应理性对待,不人为拔高。

    2.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形成良好沟通生态。2013年5月28日首次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法院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打开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所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所谓善用媒体,就是要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传递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3.加强诉讼心理引导与沟通,强化司法认同。公信力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公信力的提升同样有赖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心理感受。目前全国法院的正面引导已经得到强化,但主要还集中在宣传新法、解释,公布法院动向、宣传法官模范等方面。这种舆论引导很少有人响应,也无法引起共鸣,因为公众在媒体上看到的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司法机关负面言论的官方解答方面则给人留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印象。公众对负面言论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不仅将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还通过贴吧、论坛、社区等自由言论区向外扩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曾给谣言制定了一个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司法机关与其被动挨批,不如主动出击,建立负面言论官方解答平台,将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向社会传播,免得公众挖空心思猜疑,也减少信息传递的误差。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裁判的权威性与社会公众认知度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通过自身公正高效形成的司法权威加强对社会公众诉讼认知心理的引导作用,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相信司法、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要适应诉讼契约化的呼声,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同时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建设,如院长电子邮箱办理答复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引导员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预约接访下访制度等,建设“阳光法院”、“透明法院”,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引导和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强化其司法认同感。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司法公信是法院、法官存在的重要价值,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从生存的角度讲,法院、法官都应当不遗余力地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司法公信作为一种社会财富,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民众和执政党。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角度讲,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呵护司法公信。愿通过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李雨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