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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掉入窨井中摔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近6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17 14:09:56


    本网讯(张庆元 谢小军)  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用于铺设、检修下水管道、电缆等公用设施。窨井盖被毁损或窃走后,不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等于在路面上形成一个陷阱,途经此处的行人不小心即会掉入坑中,轻则受伤,重则发生生命危险。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水泥路面上的窨井未安装窨井盖,以圆形铁皮取代,导致一行人掉入窨井中受伤引起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2月5日,刘女士外出打车回家,由于哈密市营丰苑小区大门口的水泥路面上的窨井未安装窨井盖,以圆形铁皮取代,刘女士下车后因踏上铁皮而掉入窨井中,导致受伤。刘女士于2013年2月1 1日入住哈密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被医院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刘女士住院治疗26天,产生各种医疗费等费用72607.16元。经刘女士委托,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定结论为:(一)刘女士左下肢损伤致踝关节骨折行金属物内固定手术,踝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10级;(二)刘女士左踝关节骨折,护理期为9 0日。刘女士遂要求被告营丰地产公司、营丰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未果,引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在诉讼中被告营丰地产公司、营丰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窨井的产权单位和维护单位为哈密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法院向哈密市市政养护管理处核实,哈密市市政养护管理处称在马路沿石外的水泥路面上,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窨井,应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窨井处于哈密市营丰苑小区大门口的水泥路面上,窨井1:3未安装窨井盖,仅以一圆形铁皮替代。刘女士回家途中不慎掉入营丰苑小区大门口的窨井致其受伤的事实,有照片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营丰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即为哈密市营丰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一般过错推定原则,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的涉案窨井位于哈密市营丰苑小区大门口的水泥路面,属于进出小区的必经道路,被告营丰物业公司在窨井缺失窨井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对哈密市营丰苑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设施,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营丰物业公司虽未更换合规的井盖,但用铁皮替代进行了遮盖,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遂依法判决对刘女士的各项损失应承担80% 的责任,即72607.16元的80%为58085.73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两项合计59085.73元。刘女士作为营丰苑小区业主,对进出小区必经路面窨井盖由铁皮替代的情况了解,应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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