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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买卖纠纷致死一人 加害方一家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09 13:50:48


    本网讯(汪次安)  7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对一宗因土地买卖纠纷致1人死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华南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张建凤、陈月秀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4年。

    2012年4月,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新湖村村民刘某林,将自己家的一块土地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华南。次年,刘某林认为该土地出售价格过低,遂要刘华南再补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刘华南对此予以拒绝,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此后,刘某林多次到刘华南家索要补偿款,并数次对刘华南家采取挖围墙、砸屋瓦、剪电线等过激行为。

    2013年7月13日,刘某林携带装有水果刀、绳索等物品的挎包再次到刘华南家索要补偿款,刘华南再次予以拒绝,刘某林便辱骂刘华南及其家人,于是刘华南将刘某林往自家屋外推,刘某林便拿起一张木凳向刘华南打去,刘华南抢夺木凳与刘某林扭打在一起,并双双跌倒在地,刘某林捡起地上的石头砸伤刘华南脸部。此时,刘华南的妻子张建凤便上前拉住刘某林,并叫刘华南打刘某林的手脚,刘华南的母亲陈月秀见刘某林与其儿子扭打在一起,便用竹枝打了刘某林腿部几下。刘某林因与刘华南扭打在一起,便用嘴咬伤刘华南和张建凤的手指,刘华南便拿起木凳方条打击刘某林的头、胸、手脚等部位,致刘某林跌落到刘华南家门前一条土沟内,失去行动能力。此时,刘华南父亲闻讯赶回家中,见此情况拨打110报警。刘某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伤害刘某林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15631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华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建凤、陈月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又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刘某林对本案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还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该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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