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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富商身份包养“情人”骗色盗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4 10:54:54


    本网讯(刘媛 刘国华)  男子制作假身份证后将自己伪造成富商身份,并假称要高价包养情人,两名女子轻信后失身又失财。2013年6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魏鹏欲办理一张假身份证以骗取女网友的信任,遂找到制贩假证人员(身份不详,在逃),被告人魏鹏通过“QQ”向其提出伪造“30多岁,浙江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并提供了其本人的头像照片。制贩假证人员按被告人魏鹏的要求为其伪造了姓名为胡军的假居民身份证。

    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魏鹏利用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假身份,谎称自己是富商,要高价包养情人,通过QQ、手机与被害人郑某联系,与其约定在南昌市火车站附近一宾馆见面。同日15时许,被告人魏鹏到达上述地点并与被害人郑某发生性关系后,乘被害人洗澡之机,盗走被害人郑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魏鹏又采取上述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严某现金人民币8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魏鹏将盗得的苹果手机以人民币800元卖予一路人。经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

    综上,被告人魏鹏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980元。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魏鹏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魏鹏在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5日期间,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8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依刑法理论,被告人为盗窃而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与其盗窃犯罪之间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依法成立牵连犯。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故应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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