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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团伙专在停车场撬车盗窃财物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4 13:27:05


    本网讯(刘媛 杨丽娟)  男子出狱后不久又伙同他人驾车在凌晨时分到各地下停车场撬车盗窃财物。2014年6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刚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夏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刚伙同被告人夏伟,由被告人夏伟驾驶桑塔纳轿车窜至一小区内,然后两人步行进入地下停车场,被告人夏伟负责望风,被告人程刚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了被害人郭涛的轿车,盗得车内26条香烟。

    后被告人程刚又伙同被告人夏伟、李俊,采取上述作案手段盗取车内财物,其中被告人程刚、夏伟共同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6510元,被告人李俊共同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39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桑塔纳轿车一辆及一把跳刀、一字螺丝刀及一只白手套等物品。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程刚、李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赃物已卖给他人,赃款已被三被告人挥霍一空。

    再查明,被告人程刚于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刚伙同被告人夏伟、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程刚、夏伟盗窃三次、盗窃财物总价值26510元,被告人李俊盗窃一次、盗窃财物总价值7390元,均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程刚、夏伟、李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伟、李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伟、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刚、夏伟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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