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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水源纠纷聚众伤人致死 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09:36:19


    本网讯(唐运才 谢斌)  2014年7月1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为水源问题而引发的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莫能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莫次延、莫武延、莫胜会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间,平乐县某镇某村从取水处更换大水管取水,至7月份,在离水源地约200米处的水管先后被弄断3次。镇政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处理此事。某村村民怀疑系岩头岭村民所为,遂召开村民会议,确定拦路报复岩头岭村,于7月15日,用石头拦住岩头岭村通往镇上的道路。

    7月17日早上,被告人莫次延等人先后在石头拦路处持械威胁、殴打岩头岭村村民,不许他们通行。当天,政府组织两村代表在岩头岭村水源地作调解工作。16时许,某村村民持械集中在村后等候谈判结果时,被告人莫次延喊不要等并带领被告人莫能新、莫武延、莫胜会、莫全延(在逃)、莫勤记(在逃)等数十人持关公刀、铁棒、木棒等工具前往岩头岭村。在岩头岭村口处,被告人莫次延、莫能新、莫武延等人拦住并殴打岩头岭村民,迫使跪在地上,直至派出所干警到达。随后,被告人莫次延等人不顾派出所干警的劝阻,动员并带领村民进入岩头岭村。17时10分许,被害人闻其兄被打,便持长柄镰刀冲入某村民队伍中与被告人莫胜会打斗,被告人莫胜会被打致轻微伤。被害人余代群沿路往下退,被被告人莫能新、莫全延(在逃)、莫勤记(在逃)持关公刀砍伤左、右小腿,期间,被告人莫胜会、莫武延持铁棒殴打了被害人的身体。在派出所干警鸣枪警告的情况下,某村村民才退至岩头岭村村口。派出所干警、镇政府干部组织村民对被害人进行包扎后,用竹椅抬着受伤严重、急需抢救的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当行至岩头岭村口时,遭到被告人莫能新等某村数十人持械阻拦。派出所干警、镇政府干部出面劝导,被告人莫能新等村民仍然阻止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被阻时间达半小时,遂被迫绕小路将被害人送下山,用警车于18时10分许将被害人送到镇卫生院。此时,被害人呼吸、心跳已停止,系因右小腿前侧右胫前动脉离断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被告人莫胜会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能新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持刀砍伤被害人余代群,明知被害人余代群伤势严重急需抢救,仍持械与他人威胁、阻拦对被害人的施救,致被害人余代群大出血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莫次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莫武延、莫胜会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并与他人共同故意损害被害人余代群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余代群死亡。被告人莫次延、莫武延、莫胜会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次延是首要分子,对被害人余代群伤亡后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莫武延、莫胜会对被害人余代群伤亡后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确系农村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余代群确有一定过错,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警示教育:在农村纠纷中,如果不采取正确方式解决,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甚至造成伤亡后果。纠纷双方应当采取村委会调解,司法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仅凭一时冲动,不顾后果,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和家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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