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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车辆撞伤孩童 聘用司机未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2 17:15:36


    本网讯(胡红)  运输公司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致孩童受伤,伤者将运输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因司机仅是车辆驾驶员而非所有人,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赔付周某人民币71452元,赔付运输公司轮椅费683元。由运输公司赔付周某人民币130171.50元。

    2012年10月23日,张家毅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由威信县驶往昭通市,15时30分,该车行镇雄县罗坎镇路段时,张家毅所驾车辆与男孩周某接触,致周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家毅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后周某经多次转院治疗,共计住院95天,用去医疗费671.50元,运输公司为周某垫支了医药费用253215.49元、轮椅费683元。周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捌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150000元,运输公司支付了1300元的鉴定费用。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止),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周某住院期间,向运输公司借了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家毅由于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其驾驶车辆与周某接触,造成周某受伤的,经交警认定张家毅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车运输公司所有且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给周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运输公司赔偿。张家毅是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非车辆所有人,其驾驶车辆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了周某的合理损失并扣除其向运输公司所借的款项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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