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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葡萄顺手偷鸡被发现 男子打伤养殖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31 09:44:39
本网讯(方光璞) 被告人付林上山摘野葡萄时偷走并杀死胡某在该山上散养的鸡子,被胡某发现后,付林威胁并殴打胡某。日前,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林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林等人在确山县石滚河镇斩龙庙村土门东北山上打野葡萄期间,付林等人偷得并杀死胡某某在该山上散养的鸡子,付林等人欲下山时被胡某发现,胡某报警并阻拦付林等人下山,付林威胁并殴打胡某某,后付林逃脱。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9月7日,被告人付林向确山县公安局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林与被害人胡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付林一次性赔偿胡某经济损失2万元,已履行。胡某对付林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该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林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追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付林贪念一起,害人也害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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