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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上路被交警查获 三人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15:41:02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三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3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三起案件案情分别如下:

    2014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汪正武与朋友在阿瓦提县三团团部吃饭、喝酒。北京时间00时30分许,被告人汪正武驾驶新CA8169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瓦提县三团团部加油站前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正武每100毫克血液中含乙醇265毫克。

     2013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高一盛与朋友在阿瓦提县拥军街麻辣香锅店吃饭、喝酒。北京时间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一盛驾驶无号牌蓝色长安牌小型客车在阿瓦提县建设路人民检察院门前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一盛每100毫克血液中含乙醇107毫克。

    2014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卢斌与朋友在阿瓦提县金元酒店吃饭、喝酒。北京时间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斌驾驶新NB2950白色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瓦提县石油公司前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斌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8毫克。

    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都能坦白交待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同时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汪正武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高一盛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卢斌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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