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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作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4-09-16 09:09:38


    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离婚纠纷内纠集着感情、亲情等千丝万缕的关系,该类案件具有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点,它不仅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会涉及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部门,法律关系较多。因此,对于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一直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焦点和热点。作为身处基层人民法庭的我,在这里就如何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做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成因及特点。

    (一)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1、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一些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了人际交往面,产生了婚外情等婚姻不忠行为。二是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对幸福婚姻的期待值都得到提高,这使妇女能够在婚姻不幸福的情况下,选择离婚的方式寻找幸福。三是民众文化程度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解放,人们对离婚的评价也趋向中性,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通过离婚重新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

    2、个人道德素质低下。主要体现在:一是一部分人因道德观念不强,素质不高,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能力较差,尤其在自己富裕后,便产生喜新厌旧思想。而受害方认为既然对方不忠于自己了,长痛不如短痛,为重新找回幸福因此选择离婚。二是家庭暴力。在很多农村地区,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受封建思想影响,许多男人认为打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这让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选择以离婚来解脱自己。

    3、婚外情导致离婚。人口流动化速度的加快,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长期分居生活,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夫妻感情变淡。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

    4、因价值观或家庭经济的变化。一是很多适龄青年因其歪曲的婚姻价值观,有的在选择人生伴侣时着重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有的在婚前索要高额彩礼,这使得夫妻双方婚后一旦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纠纷或出现经济困难,一方便提出离婚。二是有的夫妻通过勤劳致富后,丈夫开始厌嫌结发妻子或是丈夫有钱后在外花天酒地导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双方。 “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一对走上法庭的离婚夫妇,都有曾经的感情基础,只是深和浅的区别。正因如此,曾经爱恨情仇的交织,才使得离婚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情绪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一个债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场景,而离婚案件中却恰恰相反。

    2、调解程序的法定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这一点和其它任何民事案件不同。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进行调解处理,是任何一个离婚案件法官必须做的工作。

    3、司法裁判的局限性。因离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法院裁决这类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也说明司法裁判婚姻家庭争议的局限性,说明婚姻家庭诉讼的处理不宜与一般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的解决相提并论。

    二、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离婚类案件运用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处理离婚纠纷案件面临的问题

   1、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庭审中,法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的证据比较困难,所以有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或其家人,主要是双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陈述,但也只是从一些表面现象去猜测,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因此,原告方若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除非有法定离婚情节,法院便很难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有的夫妻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在外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就另寻意中人,甚至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然后离家出走;有的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到庭应诉。这都导致离婚纠纷中公告及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3、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和好率低。法院在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除具备法定离婚情节的,一般都事先做和好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之后若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则在再次起诉中法院在审理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往往以夫妻无和好可能而判决准予离婚。

   4、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基本没有。一是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农村居民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并没有意识到可以要求过错赔偿。二是举证困难。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的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因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得不到法庭的采信。

   5、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要求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的。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益未作出分割,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一,导致许多农村妇女结婚后即不能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个别妇女离婚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因土地承包政策对其不利而难以得到保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增大。

    (二)运用调解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意义

    离婚案件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的基本特点,使得调解适用于这类诉讼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优势。

    1、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的离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若能把握适当的调解方法从中调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沟通,达到缓解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从而维系婚姻关系。

    2、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正确运用调解方法,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冷静、正确地面对这些问题,从而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调解协议。  

    3、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而以调解结案,则可以最大化减少父母因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

    4、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并非“仇家”,而是因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若能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因此,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就是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一是婚前基础的审查。即审查双方相识的方式及交往的密切程度。二是审查婚后感情。审查双方婚后是否已建立起来夫妻感情;如果已建立,审查何时何因开始发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感情。通过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审查,来判断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希望。对于不能和好的婚姻,要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多一些思考时间,让其认真考虑和好的可能性有多大。

    (二)平等原则。

    就是要一视同仁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贫富等差别,但这些差别只能作为调解技巧加以选用,而不能作为评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加以引用。离开了平等就会有失公正。在程序上,要使双方享有均等权利,使双方充分发表对财产的意见,不能压制、偏袒一方,更不能有性别的歧视。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引发不愉快的过去,揭现对方的不足、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大子,不利于调解。调解的最佳效果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因此,自愿、合法原则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再者,根据私权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绝对的处分权,只要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事实不清、是非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离婚案件的处理作出其意思表示,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调解人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四)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达到现实上公平的原则。

    男女平等,并不等于财产份额分配上的绝对平等。一般来说,男方的经济收入普遍超过女方的经济收入,其生存能力也普遍超过女方。特别是在农村,大都保持着男方在外打工挣钱,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照看老人小孩。离婚以后,女方的经济来源得不到保障,生存能力就受到限制。照顾子女利益,指对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利益的照顾。因为他们缺乏生活能力,需要父母的抚养、照顾。因此,在调解中,在生活资料的分配上,要首先考虑女方和儿童的需要,要能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在子女和谁共同生活的问题上,要从子女的经济生活保障、教育培养和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程度及子女性别等多方面考虑,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同时,在住房问题上,要尽量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但也要考虑和安置好另一方的居住问题。

     四、调解离婚纠纷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一)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把握好该环节,将案件分为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  

    1、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当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时既是双方矛盾的激化期,同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期。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看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因为心里准备不足情绪复杂多变。这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注意多理解和倾听,让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并耐心对其进行疏解。根据了解的原告方情况,结合被告方的性格特点和情绪状态,分析首次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双方情绪普遍比较冷静的情形,要通过有效引导当事人按照争议的焦点进行沟通,从而使其达成某种共识。    

    2、开庭审理中的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可贯穿整个审理过程,可以随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解。在法庭调查阶段,可根据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 由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这时,可采用任何适合的调解技巧和方法,不必拘泥于程序和框架。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已归纳的焦点进行辩论,这其实也可以视为调解。当双方经过辩论逐渐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时,调解也宣告结束。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还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的,可以不再调解,但是不急于宣判,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一定的空间。

    3、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庭审结束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其对离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考虑清楚、有没有新的想法,通过当事人的表述、措辞对其意见进行总结提炼,掌握有用信息。此时,当事人的情绪一般在开庭后都已经平和、冷静下来,头脑比较清醒,思考的问题也比较全面。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相近,则可以抓住机会再进行对其调解。

   (二)合理选择运用调解方法。

    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性格、习惯和文化水平等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调解方法,才可以有效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取得调解的成功。

    1、冷处理法。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往往是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是因为其仍在意与对方的婚姻,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不愿讲太多的话。对于此类当事人,只须耐心听其发泄、倾诉,等到气消以后情绪稳定下来再进行调解。

    2、回忆感情法。人的言行受其感情的影响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和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美好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对方。让双方回忆与对方的美好感情,或对方对自己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例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  

    3、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让有错方当事人认清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并促使当事人正确面对,自我检讨。然后鼓励其向无过错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保证在以后的一起生活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

    4、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修复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妥善利用这一因素,可以有效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父母的恩情,增大调解的可能性。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每个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做其思想工作,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6、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促使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正确认识和对待不愿离婚的一方,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即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离婚企图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对于此类当事人要进行说服教育,打破其幻想,必要时对过错方还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相应措施。

    8、单独交流法。即单独了解其真实想法及要求。采用此方法时,要注意对当事人的引导,使其说出真心话。同时,要注意语言方式,避免使当事人产生有偏袒一方的想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处理矛盾纠纷,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如此,才能使当事人信服,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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