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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业法官的素质与塑造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寄安   发布时间:2014-09-18 15:11:51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特殊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作为国家重器的人民法院,承担着惩恶扬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历史使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从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实践话题,笔者认为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选项。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丰富内涵,如法官遴选与任用、法官职业理想与意识培养、法官职业保障与待遇、法官监督与管理、法官奖励与惩戒等,亦表明法官职业化建设任务任重道远。然而,作为参与法官职业化队伍建设主导力量的法官,其本身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素质又如何来培养或塑造?为此谈些自己的看法,期待能对推进法官职业化队伍建设有所帮助。

    一、对法官职业化的认识

    1、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变得越来越细,社会管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也为必然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法律体系逐步趋向完善,表现出庞大化、精细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客观上需要一个群体以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方式以及思维来从事该项工作,从而凝聚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力量,于是法官职业化群体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而应运而生,决定其必须毫无选择地承担起国家赋予的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

    2、法官职业化是由司法权性质所决定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强制性、专业性以及权威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言谈保持中立、举止规范得体,而且要求法官具有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精准的操作技能和缜密的逻辑思维等。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执掌者,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其要承载起作为国家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就必须走职业化之路,以职业人的形象出现在审判舞台上,为国家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提供强力保障。

    3、法官职业化是效率与效果的应然选择

    审判效率与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衡量审判工作绩效的权重指标,重视效率与效果全面提升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审判务实中,不仅要求法官追求审判效率,在遵从审判程序前提下做到快审快结,让当事人尽早兑现合法权益,而且要求法官追求社会效果,以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情怀和宗旨意识。审判工作要实现效率和效果“双提”目标,就必须走法官职业化之路,通过全面提升法官综合素质途径得以实现,以素质促高效,以素质赢民心,让审判效率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4、法官职业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制现代化作为法律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受到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制约,需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具有多重价值取向,其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秩序和权利等,这些目标的实现是渐进式而又长期的过程,很大程度上由法官的职业地位和饰演的社会“角色”决定,即法官执掌着国家审判权,坚守在社会矛盾的前缘阵地,挺立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潮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进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中尖力量,可以说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是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标杆”,两者具有极大契合性。

    5、法官职业化是由法官的工作职责决定

    从法官的历史使命看,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肩负着分辨曲直、扬善除恶、保障人权以及制约强权等重大责任,决定其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来担当;从法官的职业素质看,法官是以审判为天职,诉讼案件一般表现为疑难、复杂或重大等特性,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法律功底、操作能力、社会经验、思维逻辑、职业道德以及职业精神等提出了特殊要求,非其他职业人员可随意信任。可见,法官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可谓使命神圣、责任重大,唯有走职业化之路才能更好地满足这一工作性质要求。

    二、职业法官的素质要求

    1、有崇高的职业理想

    指对未来做法官的想象或希望。信仰法治、崇尚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应当成为法官矢志不移的职业理想。理想就是精神灵魂,没有理想的人,生活如同一滩死水,了无生机;没有职业理想的法官,工作既无动力亦无压力,得过且过。法官是否能树立职业理想,对其人格的形成、职业生涯的成败、工作或生活态度的取向等,都会产生直接而深远影响。然而,理想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树立不同的职业理想,或高或低,或近或远,或多或少,只要有利于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理想就是崇高的,值得每一个法官去追求。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排除个别法官所树立的是低俗理想,将职业作为抬高身份的名片和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职业法官的理想背道而驰,为职业法官所摒弃,法官的职业理想应当是高尚的而非低俗的。

    2、有积极的工作态度

    指对选择法官职业所持的观点和付出的倾向性行动,包括对工作的认真程度、责任程度和努力程度。譬如是珍惜法官荣誉还是轻视法官职业,是爱岗敬业、任劳任怨还是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是谦虚谨慎、虚怀若谷还是狂妄自大、骄傲自满,对待群众是热情服务、悲天悯人还是冷若冰霜、趾高气扬,是公正、廉洁司法还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这些都是工作态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官的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对其取向不同则工作态度也不同,有的法官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把做一个优秀职业法官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目标;有的法官则把职业当作一种谋生手段,而没有站在维稳高度而把他作为是一项伟大事业,这样容易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疲倦症”。工作态度是个抽象概念,不能通过量化模式予以表达,但可通过主观评价方式进行考评,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是职业化法官应具有的良好品格。

    3、有娴熟的工作技能

    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必须经过长期而严格的职业培训,才能成就娴熟的工作技能。作为一名职业性法官要以审判技能为本,不仅要具备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还要具备查明案情、分析案情和裁判案件的能力;不仅要对法的价值、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的内容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还要对人和案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敏捷的判断能和理性的决断力;不仅要通过审理个案实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效果,还有通过辩法说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一个职业化法官来说,应当在庭前准备技能、庭审操作技能、裁判文书写作技能、诉讼调解技能、服务群众技能、应对当事人技能以及调研宣传技能等方面下功夫,良好的工作技能是职业法官立业之基,更是司法为民之本。

    4、有良好的外在形象

    指公众通过观察、接触、交流和比较等对法官所形成的总体评价。职业化法官应当是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体,即法官在履职中所表现出来的学识修养、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审美情趣、性格特征等内在素质与语言表达、行为方式、职场着装等外在形象特征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内在素质是外在形象的根基,没有内在素质的外在形象显得华而不实;外在形象是内在素质的外化,有了深厚的内在素质,良好的外在形象才会自然地流露。作为一名有追求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内在素质,还要注重修养自己的外在形象,如热情接待群众、遵守行为规范、保持言语中立、坚持正规着装和约束业外生活。

    5、有严格的工作纪律

    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判纪律及业外纪律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应受到比常人更加严明的纪律约束,尤其要受审判纪律约束,这与法官的地位、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性分不开。铁的审判纪律是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秩序的制度保障,否则法官就会各行其是,出现影响审判工作的负效能,如审判效率低下、社会反映不良、出现冤假错案、进行权钱交易、侵犯国家利益和损害当事人权益等,这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相悖。审判纪律所涉内容较多,如我国《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不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审判纪律所涉范围也宽,如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裁判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纪律、业外活动纪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纪律。具有严明工作纪律是法官职业化队伍应当具有的特性,一支纪律涣散的职业化队伍注定不能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

    6、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的思想底线、用权底线和为人底线,要求做到信仰法治,谨慎用权,敬畏良知。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行为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维护和忠实履行,不得突破或僭越,否则就会出现道德堕落,做出有违法律、有损形象和有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事,违背法官职业化建设初衷。

    三、职业法官的塑造

    1、培训

    从某一角度而言,职业化法官是高素质法律精英的代名词,不仅要求政治过硬,具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牢固地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而且要求业务精通,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司法实践能力,是思想品德与审判技能的共容兼修,是博学法律与经验主义的完美结合,也是法官所追求的崇高职业境界。要深入这一境界,培训则是一条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通途,他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间起着重要的承接作用。然而,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决定对法官的培训方向是“精英式”而非“万能型”人才,缺乏计划的培训、浅表式培训、无针对性培训等远不能满足法官职业化之需,必须对过时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培训工作职能,让培训真正成为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的平台,通过培训将法官打造为德才兼备的“职业化”人才。

    2、自律

    高度自律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法官游走在“权”与“利”之间,权指的是国家赋予的审理和裁判权,利指的是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在“权”与“利”之间进行权衡,从而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之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要达成这一平衡不仅要以法官的司法能力为基础,还要以法官的自律精神为保障,否则法官就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去谋取个人的私利,从而损害国家或当事人的利益。自律是职业化法官应有品德,不仅要求其行为自律,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或业外行为,还要求其言语自律,做到不偏不倚、不损不护、保持中立、谨言而为。自律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境界,有赖于不断加强学习以及综合素质整体提高。有了自律,才会有不偏不倚,从而严格执法,依规办事;才会有不贪不腐,从而清正廉洁,浩气凛然;才会有不愧不怍,从而光明磊落,问心无愧。

    3、保障

    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养成。一是职业安全保障。法官作为当事人利益的裁判者,其履职行为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如行政干预、领导插手、当事人抵制、甚至暴力抗法等,这些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法官的心身、声誉、仍至提拔重用等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物质生活保障。与其他国家公务员相比,法官的职业风险较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多,决定法官的物质生活保障应当优于其他国家公务员;三是政治前途保障。法院内部人员流动性不大,法官在行政上的提拔机会不多,应当从制度上另辟蹊径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满足法官精神需求,从而激励法官爱岗敬业。

    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关键要让法官以纯粹的“超脱者”身份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消除“行政化”,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确保审理权与裁判权始终掌控在法官手中,让案件裁判结果与法官裁判思路高度吻合;法官的物质生活保障重在提高物质生活待遇,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为此国外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较丰厚,且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这几乎成为国际通例;法官政治前途保障要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上用功,建立和完善法官晋升晋级制度,解决法官政治待遇普遍偏低、晋升晋级普遍过慢、优秀法官得不到提拔重用等问题。

    4、管理

    强化管理的目的是让法官职业化建设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法官职业化既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又是人民法院内部按照司法运行固有规律进行细化分工的结果,审判工作精细化必将带来管理上的复杂化,从而迫使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法官职业化内容具有广泛性,如选聘任用、业务培训、道德教育、审判监督、绩效考评、规范言行以及操作实务等,这些都是法官职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是保证一切组织进行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效能产生,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显得尤其重要,随着审判管理弃“行政化”之后,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无形地被扩大,高度掌控着案件命运,对当事人的官司输赢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加强对法官队伍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法官职业行为,从而实现提高法官司法水平、增强法官宗旨意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等司法工作目标。可见,管理是审判工作的基础,法官职业化建设更离不开精细化管理,没有管理就没有法官职业化,管理不善则影响法官职业化进程。

    5、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同样如此。法官与常人共同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里,有与众不同的一面,但也存在人性的一些共同弱点,如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侵蚀、经受不住物质利诱的考验、工作中的堕性和消极观念难于克服、追求散漫而又自由的业外生活等,失去了对法官监督,就容易将这些负面因素进行无限放大,于是消极因素就会随之膨胀起来,如出现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案件瑕疵多等问题,更有甚者枉法裁判、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当事人利益。监督可促使法官以公正的心态去审理和裁判案件,以理性的思维去克服非理性欲望,以积极作为去替代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对增强法官工作责任、规范法官职业行为以及确保法官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此可见,要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就要以监督为支撑,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法律监督、公众监督、社会国体监督、舆论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监督等多种途径对法官进行监督,以监督为手段推进法官职业化队伍建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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