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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枪手”通过网络贩卖枪支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28 10:20:02


    本网讯(兰珊)  枪支是具有杀伤性的武器,管理不当会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国家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的管制,但有“三个火枪手”却偏偏信奉“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为图高额利润置法律约束于不顾,公然在网络上联系贩卖枪支,结果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洋、程强、凌晨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出生的于洋和1984年10月出生的程强均系临沭县农民,皆初中文化;1993年5月出生的凌晨系黑龙江省尚志市农民,初中文化,现住临沭县某村。

    去年2月以来,3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网上发帖的形式,公开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枪支,并分别参与贩卖枪支2支:

    去年3月和4月,被告人程强先后2次通过淘宝网,卖给辽宁市民李某气手枪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卖给四川省绵阳市民唐某仿真狙击步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去年2月,被告人凌晨通过QQ聊天商谈贩枪生意,与崔某联系谈妥买卖后,接着从于洋处以600元的价格购得气手枪一支后以1200元的价格加价转卖给崔某,经鉴定该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同月,其又在网上通过QQ与黄某联系谈妥交易后,将黄某、于洋的电话号码、QQ号码给同村的凌某,让凌某居间联系并在县城外环路上以900元的价格从于洋处购得气手枪一支、以1200元价格卖与黄某。经鉴定该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去年5月2日,凌晨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沭警方抓获归案,警方接着顺滕摸瓜将另二人抓获。

    今年7月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公安局鉴定意见、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洋、程强、凌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各2只,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辩护人关于“程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强、凌晨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3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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