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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妻子暴力阻法咬伤执行法官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4-10-24 14:45:04


    本网讯(喻涛)  2014年10月17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以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014年10月22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某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4000元。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遭受十级伤残后果,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7月10日,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共计52733.2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张某某夫妻做工作,但张某某仅赔偿1500元,之后夫妻俩便一直声称没有履行能力。为推进案件执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对张某某所有的店铺(机电水泵维修店)进行搜查。

    2014年10月17日上午9时50分,株洲县法院五位执行干警(三位执行法官、一位法警、一位协警)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株洲县古岳峰镇街上的店铺。执行干警出示证件并表明来意后在株洲县古岳峰镇司法所司法员见证下执行搜查任务。执行干警经过搜查,搜得现金3500余元。在执行干警准备填写扣押清单时,陈某某情绪失控,拉扯干警衣物,同时抢走干警携带的办公文件,要求执行干警将搜得的现金全部返还。在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陈某某的情绪更加激动,遂直接抢夺干警手中依法扣押的现金。一名执行法官在试图将陈某某拉开,以便稳定其情绪的过程中被陈某某咬伤左手手背和右手手臂。

    拘留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陈某某公然扯破司法工作人员的衣物,抢夺办公文件,甚至将司法工作人员咬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情形,应处以拘留、罚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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