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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女友家人17万元终审获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4-11-12 15:44:42


    本网讯(王希玉 闫蕾)  一男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女友家人17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郝宪雷在无正当职业,没有稳定正常收入的情况下,向多人高息借款维持生活。在欠他人巨额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于2012年4月15日在阳谷县石佛镇某村向其女友姬某某的父母借款17万元,承诺1个月还款,后到外地隐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宪雷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郝宪雷退赔被害人现金1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郝宪雷不服,以“借钱的原因是归还高息,当时已向姬某某说明,没有非法占有17万元钱款的目的,也并未与姬某某失去联系,不构成诈骗罪 ”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关于上诉人郝宪雷及其辩护人所提“借钱的原因是归还高息,当时已向姬某某说明,没有非法占有17万元钱款的目的,也并未与姬某某失去联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的供述能够证实:第一,2012年4月15日,上诉人郝宪雷向被害人借钱时,其无正当职业,无正常稳定的收入,且外欠多人高利贷达数百万元,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第二,上诉人郝宪雷向姬某某家人借款时虚构了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隐瞒了归还高利贷的真相,且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第三,上诉人郝宪雷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形下,虚构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利用与被害人女儿谈恋爱的时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根据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借钱后是否逃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上诉人郝宪雷和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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