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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纠集多名闲杂人员帮讨债伤人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3 14:09:31


    本网讯(兰珊)  一“90后”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不务正业,以在监牢中“镀过金”为资本,靠帮人要债赚报酬,在帮忙讨债时耍横打伤人,结果被从重处罚再度获刑“二进宫”,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贵鹏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出生的张贵鹏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刑期至2012年8月2日止)。2012年以来,饲料供应商赵绪光(已判刑)向该县某村村民卞某华销售猪饲料供其养殖生猪,因卞拖欠赵饲料款未付,赵欲以卞饲养的生猪折抵货款。去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经张某颂(另案处理)介绍,由张贵鹏纠集社会闲杂人员20余名,在赵带领下气势汹汹地驱车来到卞的养猪场欲强拉生猪。遭拒绝后,张贵鹏、赵绪光等人将卞及其妻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2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张惹祸后逃往外地避祸,今年5月6日被警方逮捕归案。

    9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阶段,张贵鹏的亲属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贵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贵鹏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上述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张贵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贵鹏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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