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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功能发挥
——试论多层面调解的重要性
作者:迟福志   发布时间:2014-11-17 15:39:15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上述各主体之间各种民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手段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各基层法院目前还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各类纠纷化解不及时、不充分的现状。所以,人们对各种纠纷的解决,也由以前的“有矛盾找法院”逐渐发生着改变,逐渐寻求其他纠纷解决的方式。现今美国开展一种学术界称之为ADR的纠纷解决方式,笔者认为,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判决外的纠纷解决方式”。[1]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及时、充分、大量的解决人们社会生活当中各类各样的民事纠纷。其实在我国,也早就建立起了多元纠纷解决的机制,大体可以分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和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下面,笔者仅就如何发挥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也称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及诉讼过程中调解解决纠纷机制方面如何充分发挥其功能做一些浅显的论述。

    一、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很多,从广泛的角度来说,我们知道的有妇联、工会、街道社区等等,而笔者侧重从几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纠纷解决机制谈一下其功能。

    1、人民调解

    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很多的优势:成本低(不收取任何费用)、方式多(不拘形式、灵活多便)、自愿、迅捷、简便、高效、彻底、和谐、具有法律保护性(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有序、合法、高效的开展,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目前所面临的受案量大的压力。而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现象。我院近三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占全部受案总数的88.52%。其中,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解决的,但还是有很多的当事人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主要原因是:对人民调解的调解结果效力的不信任,认为调解完毕之后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实现、矛盾是否能够真正的解决,都是不确定的。在思想上还定位于“有矛盾找法院”,以为只有法院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机关。同时,人民调解员都对相关法律专业的学习,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有一定的欠缺。在处理居民矛盾纠纷时,只是按照自己潜意识中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调解,同时只能对一些如夫妻吵架、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对一些如继承、赔偿等需要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纠纷则不敢,也不会进行调解了。所以,如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正常有序的开展,还需要大力进行法律宣传,使人民群众知道人民调解的各项法律规定。同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辅导、培训。使各人民调解员能够提高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优势,使各种简易民事纠纷得到真正化解,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得到减轻,工作得到分流。

    2、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也强调调解优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等优势。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按照该条规定,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以调解书或裁决书作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必再行通过诉讼程序。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步入法治轨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所以说劳动仲裁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我们所在地区,因为个体木工厂、加工厂等很多,而且很多的经营者并不是完全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有的是私自用工,有的是租个厂房就生产,至使许多劳动者与用人者发生争议(多数为工伤),劳动仲裁部门就会以“主体不够”的理由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使得很多的纠纷还是流入到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如果要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应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各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合法化、制度化。其次,劳动仲裁部门也应认真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在相关解释中也将一些其他用人单位确定为争议主体,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私人包工负责人等,所以,劳动仲裁部门应认真审查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对附合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或个人,也应按照程序受理仲裁,而不能简单以“主体不够”而使劳动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3、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具体包括也非常广泛,如:家庭邻里、打架斗殴、噪音干扰、宠物伤人、财物受损等等很多。从所列举的事例就不难看出,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如此,有大部分的此类纠纷在公安机关得到了处理和解决。但从我院所受理的相当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多数指侵权赔偿案件)来看,治安调解也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继续深化加强,目前治安调解还不是各类治安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同时不能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还有各别工作人员不愿给自己找麻烦,简单调解不成或根本不调解,就直接说“索赔上法院”。所以还是有很多的治安案件处理之后再次产生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因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是一个社会范畴的问题,只有社会各职能部门均能够较好的在每一个纠纷解决环节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做到“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一句空话。

    4、交通事故处理当中的调解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也相应的具有调解内容,也是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有益补充。但目前来说此一部分的调解化解矛盾,还有很多限制性规定,如:当事人必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两次调解未成或一方未参加调解的不再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义务方未主动履行的,该调解书不具有直接申请执行的条件,还应进入诉讼程序重新确认等。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很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所行成的调解书与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有很多的类似之处,如:均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基础上进行调解、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可执行内容等,因此,是否也可以授予此类调解书以可直接申请法院进行执行的权利,如此规定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走弯路和重复诉讼,增加诉累。

    二、诉讼当中的调解解决纠纷机制

    总的来说,人们的各类民事矛盾纠纷中,非诉讼解决的还只是一少部分,而多数选择的是诉讼解决。诉讼当中,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分为判决、裁定、调解等几类。笔者认为,此其中调解结案也算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吧。因为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充分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还存在着快速高效、案结事了、降低诉累、彻底解决纠纷的特点和优势。下面笔者从历年来所审理的案件当中成功的几种调解方式作一下简单的剖析,谈一下诉讼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1、庭前调解

    我们所说的庭前调解,并不是起诉之前的调解,而是在当事人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在还没有正式开庭前的调解。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就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我们在审理简易案件时如借款合同案件、离婚案件等,都先行组织一、两次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对宽松的气氛下是较容易达成协议的,通过此种方法调解成功的案件占相当一部分的数量。

    2、亲情调解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情、理、法,三者是不可分的。作为当事人,其本身到法院就存在着一定的拘谨心态,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完全表露出来,怕打官司吃亏。因此,我们相应的开设了“炕头法庭”、“田间法庭”、“林场法庭”等,就是到当事人的家中或其劳动场所进行调解,真正的发挥了这几种方式的温馨作用。使原、被告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在被亲情打动下,终于能够将各自内心真实的想法表露出来,并能就争执的纠纷达成协议。即减轻了诉累,同时也为当事人避免了评估费、差旅费等不相关费用的产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解方法。

    3、律师参与

    现今,许多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欠缺,一旦涉及到官司,就会想到律师,认为自己所委托的律师会为自己争取利益,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他们对律师的信任有时要超过对法官的信任。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我们利用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与律师进行沟通,利用律师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更容易使当事人理解和相信的心理特点,要求律师作好当事人的正面工作,并一起参加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法官的释法析理与律师的解释相辅相成,这样,当事人能够更容易的明白和相信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从而使案件能够平稳的得到解决。

    综上,无论非诉纠纷的解决还是诉讼调解纠纷的解决,都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各职能部门都能够积极充分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出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的功能。

    【注释】

    [1]冯银凤、彭舒颖、娄天波《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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