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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报废车辆肇事后逃逸赔11万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09:03:42


    本网讯(方光璞)  司机刘能在2013年因醉驾被判拘役一个月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今年无证驾驶无牌照报废三轮摩托撞伤电动车驾驶者后逃逸,后被交警认定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责,赔偿伤者11万后获得谅解。日前,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能服判,未上诉。

    2013年刘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了驾驶证。2014年5月6日22时35分左右,刘能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沿确山县确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国家电网河南电力公司确山220KV变电站路段,与前方同向李林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追尾,造成李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能未施救和报警,驾车逃离现场。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林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原来,刘能的车是2012年左右花8000元当破烂在确山县城南路边买的,买时有车牌,后来刘能把车牌扯掉,一直没有挂过。他驾驶的车辆灯光不是很好,照的不是太远,所以事发晚上撞上了前方的一辆电动车。看到自己惹了祸,刘能被惊得头脑一片空白,好不容易缓过神来,他顾不上前方人员的生死,迅速开着三轮摩托离开肇事现场,只想着能趁夜深人静,赶紧离开这个“是非之地”。第二天刘能还托亲戚去医院看电动车驾驶人的伤情,知道对方伤得不轻后,心中惴惴不安的刘能于2014年5月7日晚向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能与被害人李林及其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刘能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林经济损失11万元,已履行,被害人李林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刘能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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