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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老板为少报煤储量行贿煤田地质局长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09:55:40


    本网讯(漆常青 漆小平)  一煤矿老板为了在勘探报告中少报煤炭储量,以达到少缴有关费用的目的,竟向江西省煤田地质局局长行贿。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毅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毅系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23日,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下属单位鹰潭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煤炭地质工程院、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云南省富源县平稳煤矿和顺通煤矿。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下属三个单位负责平稳煤矿和顺通煤矿的钻探及地质工作。因平稳煤矿和顺通煤矿办理采矿证需要勘探数据资料,而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下属三个单位迟迟未将平稳煤矿和顺通煤矿的勘探数据交给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恒达华星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林毅多次找到时任江西省煤田地质局局长龚绍礼(已判刑),请求龚绍礼催促鹰潭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煤炭地质工程院、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尽快完成钻井勘探工作和少报煤炭储量。龚绍礼接受请托后,多次督促鹰潭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加快勘探进度,尽快完成勘探工作,并要求刘某在勘探报告中少报三、四百万吨储量。林毅为了感谢龚绍礼的关照,从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的备用金中提取80万元人民币,分四次送给龚绍礼。

    2010年5月,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广丰矿业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永灿经营部(以上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林毅)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江西省煤炭集团合资组建江西省煤炭集团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煤炭集团占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51%,其余三企业占股权49%。

    2010年6月,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委派鲍金(已判刑)至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经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批准,鲍金被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聘为总经理,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毅为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010年7月,被告人林毅为了自己的三家企业在利润分配、经营事务安排等方面获得鲍金的关照,在鲍金的办公室内送给鲍金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毅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靖安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5日靖安县检察院向靖安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13日由靖安县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毅向龚绍礼行贿80万元,构成行贿罪定性不正确,被告人林毅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毅系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平稳煤矿、顺通煤矿均属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矿产。林毅送钱给龚绍礼是以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送的,且送给龚绍礼的80万元均是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的备用金。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毅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毅送给鲍金10万元系鲍金索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毅送给鲍金1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公司在利润分配上能得到鲍金的关照。虽然林毅在供述中谈到送10万元给鲍金是鲍金索要,但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毅送10万元给鲍金系鲍金索贿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林毅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毅送给龚绍礼80万元,其中60万元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多只能认定2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毅送给龚绍礼80万元,其最终结果是煤矿勘探报告中少报了煤炭储量三、四百万吨,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毅举报其向鲍金行贿10万元,系立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毅在因涉嫌行贿立案之后,向检察机关举报了其向鲍金行贿1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林毅的举报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系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在与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下属三个单位共同开发云南省富源县平稳煤矿、顺通煤矿的过程中和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广丰矿业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永灿经营部与江西省煤炭集团合资组建江西省煤炭集团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90万元。被告人林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起决定作用,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毅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毅构成行贿罪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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