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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逃匿拒不支付雇工劳动报酬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11-12 17:13:26


    本网讯(查宝亚)  王志不会想到,自己因为没支付雇来工人的劳动报酬而被法院判了刑。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2013年1月3日,新疆温宿县鹏宇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科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温宿县赛江南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由阿克苏科达电梯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建筑工程的电梯安装。后科达公司又将该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了王志,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王志随即自行雇佣了张某某、陈某某等十五人进行电梯安装,科达公司按工程进度及时向王志支付了相关的工程款。在此过程中,王志仅向其雇工支付了部分生活费用,张某某等雇工多次向王志讨要劳动报酬。2013年10月15日,经双方核算,王志对拖欠十五名雇工的35万元劳动报酬承诺在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王志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于2014年2月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四川省广安市。

    2014年2月3日,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志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又在有关媒体上刊登了公告,王志亦未能及时向其雇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随后王志被温宿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罪犯,在四川省广安市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并进而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相关支付义务,引发多名劳动者利益受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志系初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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