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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伙同他人窃车 三人帮助销赃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7 16:36:29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贾莉)  都说没有肮脏的交易就没有了罪恶,两窃贼专偷别人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而三男子明知是脏车却帮助窃贼销赃,形成盗销一条龙,助长了这种犯罪行为的连续发生。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3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来到江西省宜春市区贸易广场对面某网吧门前,窃得失主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奔野牌女式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唐邵君联系被告人黄腙莱销赃,被告人黄腙莱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介绍陈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归还失主潘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奔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20元。

    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来到宜春城区鼓楼路某饭店对面巷子里,盗得建设牌女式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唐邵君联系被告人黄腙莱销赃,被告人黄腙莱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介绍被告人罗潜声购买,被告人罗潜声也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9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设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90元。

    2013年10月2日傍晚,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在宜春中学对面盗窃失主汪某某停放在某装饰店门前的灰色新世纪牌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唐邵君联系被告人黄腙莱销赃,被告人黄腙莱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以900的价格购买。后来被告人黄腙莱妻弟张某某将该摩托车停在宜春市区高士北路网天下网吧门前时被失主汪某某发现并报警。破案后,该摩托车已发还失主汪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世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05元。

    2013年9月初的一天,黄某(另行处理)要被告人唐邵君帮其出售盗窃所得的一辆阿沙玛牌女式摩托车,被告人唐邵君便联系被告人黄腙莱销赃,被告人黄腙莱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之后,被告人罗潜声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介绍被告人黄腙莱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覃琢炎,被告人覃琢炎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购买。破案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阿沙玛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邵君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1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邵君、黄腙莱、罗潜声、覃琢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购买、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唐邵君、覃琢炎作案1次,价值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黄腙莱作案4次,价值人民币14465元,被告人罗潜声作案2次,价值人民币684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邵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黄腙莱、罗潜声、覃琢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唐邵君、易亥顾、黄腙莱、罗潜声、覃琢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邵君因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易亥顾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10000元;被告人黄腙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罗潜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覃琢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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