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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法院执结六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01 15:44:37


    本网讯(罗添 刘水清)  云南省楚雄市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法,强化执行措施,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全力维护和实现民生权益,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近日,楚雄法院经过不懈努力,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了一件历时六年的积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高某向梁某购买了一批采矿机械设备,包括11型60米的刮板机(带整机开关)4台、17型20米的刮板机(带整机开关)1台、矿斗10个,合计款项14.95万元。高某购买设备后用于采矿,但一直未支付给梁某货款。2007年7月6日,经双方协商,梁某同意高某以采矿设备充抵拖欠梁某的货款,但高某一直未将采矿设备交给梁某。2008年1月18日,梁某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拖欠的采矿机械设备款。经楚雄市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高某支付给原告梁某采矿机械设备款14.95万元。

    判决生效后,高某并未执行,梁某遂于2008年4月27日向楚雄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楚雄市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即联系高某,但此时高某电话已无法接通,住址查无此人,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局。案件执行员并未轻言放弃查找,考虑到申请人梁某比较熟悉被执行人高某的情况,便积极与梁某联系沟通,获得其能配合,及时提供高某的线索。经过执行员和申请人不懈努力,2013年8月29日终于找到被执行人高某。执行员向其讲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高某解释自己没有履行裁判的原因是生意不顺、欠债太多,并诚恳地向申请人梁某承认错误。执行员抓住机会,力促执行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于2013年8月29日当日给付7万元,剩余货款8.2167万元于2014年10月16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661.50元申请人梁某同意放弃。随后,被执行人高某按约定交纳了执行款。考虑到申请人梁某在河北省打工,来回需要上千元车旅费,为减少旅费开支,楚雄市法院便直接让被执行人高某将第二笔执行款8.2167万元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梁某,最大限度让梁某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后经与申请人梁某电话联系,梁某已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被执行人高某转帐存入的执行款8.2167万元。至此,本案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一直以来,楚雄市法院积极践行以做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人性化执行工作模式,大力推行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人性化执行方式,确保案件执行的质效。今后工作中,楚雄市法院将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既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联合信用惩戒等威慑机制,又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全力维护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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