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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大力支持税收征收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02 13:38:30


    本网讯(夏福星)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全力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的征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这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担当。近日,该院对原告李宝贵诉被告邱仁松、王小英、第三人邱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涉及漏税行为及时向武宁县地方税务局提供司法建议,并督促该局加强依法治税。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邱仁松与王小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1年5月25日,被告邱仁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5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邱仁松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邱仁松、王小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后该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被告邱仁松急需钱治病,被告邱仁松于2013年3月15日将其坐落在武宁县南市集镇1—401号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邱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3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邱明先后分四次给付了邱仁松购房款330000元。因房屋流转需缴纳营业税、契税,为达到偷漏房屋交易课税的目的,经商议一致后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虚假房屋赠与协议书,并取得了当地派出所开出了一份双方为兄弟关系的假证明,凭该虚假房屋赠与协议书和假证明,于2013年3月19日在武宁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邱仁松将该房产赠与给第三人邱明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财税[2009]第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被告邱仁松与第三人邱明事实上系非兄弟关系,其之间进行房屋交易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可暂免征营业税的范畴,同时涉案房屋面积超过普通住宅。为达到偷漏房产交易课税的非法目的,被告邱仁松与第三人邱明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房屋赠与协议书,提供双方为兄弟关系的假证明,故意隐瞒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行为事实,从而偷漏了国家税收。

    武宁县地方税务局收到该院司法建议后,表示将强化纳税征收环节管理,并希望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依法治税提供正能量。目前,第三人邱明已经向武宁县地方税务局代为缴纳营业税人民币16500元。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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