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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岳父刀捅女婿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03 17:36:59


    本网讯(陈忠强)  12月3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天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7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兰某与被告人陆天芬的女儿陆某离异后仍与陆天芬在宜州市德胜镇上坪村上坪屯共同生活。2013年4月29日22时许,陆天芬与兰某在家中共同吃饭喝酒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后陆天芬持一把杀猪刀朝兰某腹部捅了一刀,致兰某受伤。

    兰某受伤后被送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腹部穿通伤并胃破裂、横结肠破裂、肠系膜破裂,共住院15天,出院后医院建议全休1个月,陆天芬已支付了兰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兰某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879元。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兰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兰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疾,兰某支出伤残程度鉴定费700元。2013年5月2日,陆天芬自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天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天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天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天芬支付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天芬减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陆天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陆天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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