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90后”无业村民容留吸毒2次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4-12-09 09:20:28


    本网讯(兰珊)  曾有贩毒前科的“90后”年轻无业村民不务正业,在重获自由后仍在邪路上继续前行,竟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结果再次受到法律的惩罚。1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孙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5月出生孙奇系临沂市罗庄区某村人,中专文化,无业,租住临沭县城。去年5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六个月。

    今年8月10日15时许,孙奇从朱某晓处购买冰毒后,在其租房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供吴某召、吴某凯、王某振等人吸食。

    8月16日16时许,孙奇再闪在其租房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供上列人员吸食。

    8月18日,警方根据线索将孙奇抓获归案。

    11月25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孙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