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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设局抢夺金项链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09:21:15


    本网讯(袁小虎)  在公交车上设局,转移受害人的视线后乘机抢夺财物。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夺案件,以被告人程德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程德义伙同吴华、周卓生(均已判刑)商量在上饶市信州区7路公交车上抢夺他人项链,当车行驶至信州区体育中心站时,周卓生故意将眼镜丢在被害人李某的脚边,以眼镜被踩为由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吴华挡住旁边人的视线,被告人程德义将被害人李某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鸡心形吊坠项链抢走,被害人发现后将周卓生抓住,被告人程德义看到周卓生被抓住后返回将项链的一部分扔还给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程德义与吴华逃离现场。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整根项链(重17.85克)价值为6,890.1元,被抢部分项链(重4.56)价值为1,760.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德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程德义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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