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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车上存放勃朗宁手枪和子弹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12-12 14:26:27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12月12日,笔者从广东省仁化县法院了解到,该县居民张平平在自己的车上存放勃朗宁手枪1支、子弹6发。日前被该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平平驾驶自己的丰田老款凯美瑞汽车行驶至仁化县丹霞街道沿江路时,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控制,在其驾驶的车上检查到1支枪形物品和6发子弹形物品(其中弹夹内有2发)。张平平辩解,该枪支是没有撞针的,且枪支也不是他的。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具备枪支性能,送检的枪形物品为比利时7.65mm勃朗宁手枪,是枪支。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平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执行期满予以释放,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枪支是否为其所有,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的定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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