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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聊绯闻两同事反目斗殴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4 09:31:10
本网讯(袁小虎) 两同事在酒桌上聊对方绯闻致反目争吵起来,并在饭后相邀斗殴,最后导致一人受伤一人受刑的结果。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胜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胜全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同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90,000元,除去已支付20,000元,其余70,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晚,上饶市司乐飞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华邀请在其公司工作的被告人杨胜全、被害人徐同生等公司几位同事一起到其家中吃饭。席间,众人喝了不少的酒,有人说起被告人杨胜全与公司某女同事的事情,接此话题,被害人徐同生就说听人说厂里有人看到被告人杨胜全与公司某女同事在河边花坛亲嘴,被告人杨胜全否认此事,并说:“我们几十年的同事,你相信我还是相信别人”,被害人就说:“别人亲眼看到的,我肯定相信了”。因此被告人杨胜全很生气,拿起桌上酒杯砸向被害人,但未砸中,便打了被害人两巴掌。被害人也拿起酒瓶向被告人砸过去,也未砸中。林德华等人将两人劝开后被告人杨胜全驾车离开。当晚22时许,被害人徐同生几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胜全,想就席间双方发生的矛盾做个了结,双方约定在林德华家门口见面。见面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杨胜全持刀将被害人徐同生的双手砍伤。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同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同生受伤后住院32天,用去医疗费51,233.04元。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同生误工损失日评定为70天,护理期限评定为30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就民事赔偿几次调解,未果。被告人杨胜全自愿赔偿被害人9万元(含之前垫付的2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胜全自愿认罪,并且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徐同生在被告人杨胜全及同事面前传被告人杨胜全与公司某女同事有暧昧关系的行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同生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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