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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欠债人索要债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6 15:13:07


    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唐顺富,为索取债务将欠款人郑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0个小时。昨日(25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4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唐顺富伙同他人(在逃)为索取债务使用手铐强行把被害人郑某带上车,并辗转至南雄市湖口镇某酒店。期间,对被害人郑某实施殴打,并要求其家属拿出30万元用于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13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家属将2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唐顺富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唐顺富又要求郑某从身上所带的银行卡中取出1.55万元。直至13日下午15许才将郑某放回,非法限制郑某人身自由达30个小时。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唐顺富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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