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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抢劫盗窃身负两条人命 罪犯胡雪陵伏法
发布时间:2015-01-20 09:03:12


    本网讯(桂晨博)  1月19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罪犯胡雪陵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胡雪陵在与张某某嫖宿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心怀不满,于次日凌晨趁张某某熟睡之机,用砖头和菜刀将张某某杀害,并搜得张某某的现金550、手机、耳环等财物后逃离。

    后在柳州市某食堂务工期间,胡雪陵捡拾到同事梁某的一串钥匙并于2011年12月28日下午到梁某的住处入室盗窃。因见梁某的奶奶闫某某在家,遂躲进一楼卫生间内。当闫某某进入卫生间时,胡雪陵通过双手勒颈、用热水器花洒水管缠绕颈部等方式致闫某某死亡,并将闫某某包内现金400元取出后逃离。

    此外,胡雪陵还于2011年1月上旬,利用捡到的梁某钥匙到梁某公司盗窃,盗走该公司员工笔记本电脑、相机各一台,共计价值6270元。

    柳州市中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雪陵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胡雪陵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胡雪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胡雪陵因嫖宿杀死一人。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胡雪陵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胡雪陵的死刑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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