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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越道行驶酿悲剧致一死两伤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7 11:58:06


    本网讯(潘溪 黄锦城)  “道路会车需谨慎,交通安全需铭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发生一起因车辆越道行驶,车主在车辆会车时因没有正确会车而引发惨案。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朝南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4年3月26日,司机刘朝南因工作需要而驾驶货车从百色市右江区开往凌云县。在车辆驶出市区后,刘朝南为了能早点到达目的地,便将车速开至约为62公里/小时,并越过道路中央黄线逆向驶入对向车道。此时的刘朝南并没有注意到对向正有一辆面包车驶来,当刘朝南发现时已经无法做到正确会车,正面撞向了由韦甲驾驶的面包车。造成两车车主刘朝南、韦甲与韦甲搭载的乘客韦乙不同程度受伤及韦甲搭载的乘客罗某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朝南及时打电话报警,真实描述了事故现场的情况,并一直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处理事故。

    案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刘朝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韦甲、罗某、韦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同时,刘朝南积极赔偿给被害人罗某家属丧葬费并与罗某家属达成倍偿协议;也支付被害人韦甲与韦乙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三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朝南驾驶机动车不实行右侧通行、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而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朝南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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