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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一人跳窗死亡 8名传销人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9 16:53:49


    本网讯(张建军)  1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传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非法拘禁罪判处陆志妹、罗建等8名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不等,陆志妹等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0821.3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建等8人于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先后到达江西省赣州市,经人介绍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销售保健产品为名,以快速致富为诱饵,打着直销的幌子,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要求新参加该组织的传销人员至少缴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份传销产品才能取得加入或发展下线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成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各级别的传销人员根据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按照不同的比例从中获利,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被告人罗建等3人在加入该组织后,以做生意、游玩为名,分别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等人骗至赣州,并对被骗人员采取洗脑的方式灌输传销思想,直至发展其加入该组织,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培训等职责。被告人罗建等3人先后达到C级业务主任级别。

    2014年3月底,该组织在赣州市兴国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后,罗建等3名被告人带领杨燕秋等组织成员30余人转至吉安市泰和县城,设立4个窝点组织传销活动。期间,该组织在泰和进行传销活动的成员多达50余人。据了解,该传销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现实产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高额利润是普通老百姓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也是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诱饵。

    2014年4月11日,该组织成员被告人杨燕秋在发展下线时,以邀请来泰和游玩为名,将被害人黄小花骗至该组织在泰和的传销窝点。该窝点的“家长”陆志妹安排杨燕秋等5名被告人负责没收黄小花的手机,以参加传销组织听课为名,不让其离开。4月12日,黄小花从租房卫生间跳窗逃跑,导致重伤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陆志妹等6人在进行传销活动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陆志妹系该窝点管理人员,由其安排其他被告人实施具体工作,系主犯;其他5名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陆志妹等6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共同承担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各项物质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陆志妹、罗建等3名被告人以销售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和购买产品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此,泰和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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