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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纠纷打伤妻 丈夫赔偿后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5-03-09 15:13:59


    本网讯(陈忠强)  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将妻子的左手往后背扭致其轻伤。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久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6月27日0时许,韦久明与其妻子韦某丙在位于宜州市龙头乡某村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扯,后韦久明抓住韦某丙的左手用力往后扭,致使韦某丙受伤。

    韦久明及其父母在案发后立即将韦某丙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中段闭合性骨折。2014年7月14日治疗好转后出院。韦某丙住院期间,韦久明及其家人到医院对韦某丙进行护理5天,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15468.85元已全部由韦久明支付。

    2014年7月17日,韦某丙向宜州市公安局龙头派出所报案,同日,韦久明主动到该所投案。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韦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韦某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韦久明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913.3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韦久明已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给韦某丙25000元,取得韦某丙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久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久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久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久明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治疗,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本案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引发,被告人韦久明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久明免予刑事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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