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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帮好友出气打伤一人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1 10:40:44


    本网讯(兰珊)  打工仔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呼朋唤友教训对方,“哥们义气”害惨人,朋友应邀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意气用事,一通拳打脚踢将人打伤,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帮朋友打人的罗华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5月出生的罗华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去年2月9日14时许,某化肥厂职工赵亮(另案处理)在本厂车队办公室,以杨某江未请自己吃饭、不给面子为由,将杨的手机摔坏并将其推倒在地,被同事拉开,赵遂打电话给罗华称自己被杨殴打请求援手,罗随即驾车赶到,在办公室内用拳头殴打杨的脸,后赵亮又将杨拉至院内,罗华继续用拳头对杨的胸部、肋骨等处进行殴打,再次被公司员工拉开。接着罗华的侄子罗洁(另案处理)驾车赶到,将杨某江拉至厂区外,3人一起对杨殴打,致杨2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年4月23日,罗华经警方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后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罗华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江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去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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