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少年入室行窃无果为泄愤两次放火烧房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1 17:04:16


    本网讯(卢莎)  少年庞某屡次入室行窃,因未能找到可偷财物,愤怒之下两次用打火机点燃屋内物品,造成屋主房内电器、家具、衣服等物品被烧毁。近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放火案进行判决,庞某犯放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3月16日9时许,庞某用身体撞开海城区某住宅大门入内实施盗窃,搜索一圈后未能找到可偷财物,一怒之下拿出打火机点燃房内物品,并点燃走廊上的床垫后逃离现场。火势虽然被附近群众扑灭,但依然导致房内的电器、家具、衣服等物品被烧毁。

    2013年4月4日14时许,庞某再次作案,窜至海城区公园路某住宅区一房门前,经敲门确定屋内无人后,用身体撞开大门入户实施盗窃,在搜索财物时被刚好回家的屋主发现,屋主联合附近群众将庞某制服后送至公安局,海城分局于当时对其进行了一个月的刑事拘留。

    期满释放后的庞某不思悔改,于2014年10月9日来到海城区某住宅区内入室行窃。如前几次一样,他用身体撞开大门,在发现未找到可偷财物时,再次拿出打火机将房内物品点燃,附近群众将火势扑灭后,发现屋内的电器、家具、衣服等物品均被烧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并且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考虑庞某在实施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