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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四名被告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2 09:43:57


    本网讯(李姜谷)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我平、陶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我平、陈维机、陶永仟、陶锐等人通过编造谎言,利用承包工程、包办食堂搞“连锁经营”等方式将他人骗至贵州省遵义市参加早已存在的“连锁经营”。按照经营管理规定:本人交3800元(获得一套男式西服、精品或一套女式西服、化妆品)可取得有产品的资格份,交3300元可取得无产品的资格份。每人最多只能买21份,要晋升级别只能靠发展下线。组织共分为五个级别:买1至2份的为业务员,3至9份的为业务组长,10至64份的为业务主任,65至599份的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获取资格的1份外每买1份可提成570元,买11份可提成7600元,买21份可提成19000元,级别越高提成就越多。以自己及自己线下人购买的份额作为晋升等级和赚取利润的依据。该组织的收入主要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三种,直接提成即本人加入该组织时购买的产品份额提成,间接提成即对自己发展的伞下人员购买份额进行提成。而加入该组织购买的产品并非全是真实产品,而是只有第一份是有象征意义上的一份产品,而其余购买的份额只是一个数字并无真实产品。

    期间,陈我平、陈维机、陶永仟、陶锐、陈文会(办案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栗国美(办案机关认为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遂未对其进行追诉)积极发展下线(截至2012年,人数已达37人以上),陈我平、陈维机、陶永仟在该组织中级别为业务经理负责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管理人员;陶锐为业务主任负责教新人如何做,偶尔给新人讲经营理念、业务流程等。陈维机借用其母唐定凤名义对组织进行实际管理,陶永仟借用其母孙选芬名义对组织进行实际管理。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陈维机、陶永仟、陈我平、陶锐在鲁甸被办案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陈我平、陶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据支持,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陈我平、陶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我平、陶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陈我平、陶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陈我平、陈维机、陶永仟、陶锐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认为参加传销活动的部分人员不是自己喊去的,虽然承认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但认为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认为构成本罪并不需要组织领导者每个人组织的人员达到30人以上,而是参加的人员总数达到,具有一定的层级并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即可认定为构成本罪。为此,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认为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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