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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致残起诉索赔 法庭几番调解止纠纷
发布时间:2015-03-12 17:26:50


    本网讯(何才平)  日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受理的原告张志元与被告张春飞、胡天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灌溪法庭主导下,在辖区的长岭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陪审员杨宏民的参与下,经过多轮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在被告张春飞、胡天祥履行部分给付金钱义务后,原告张志元书面向灌溪法庭申请撤诉。

    2013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志元受被告张春飞的雇请,在为被告胡天祥从事房屋修建过程中,不慎从楼下跌下,经鉴定原告张志元颈椎骨折并截瘫,构成二级伤残;胸椎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根断裂,构成九级伤残;右尧骨远端骨折,肋骨骨折,构成二个十级伤残,同时需配置辅助用具。原告张志元家为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二十三万余元。后经乡镇村委会调解,二被告给付了部分费用,但远未达到原告张志元的要求。

    原告张志元受伤后,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举步维艰,刚新建的房屋停工,刚外出务工的爱人必须回家照顾,在外读书的儿子面临辍学。在长岭岗乡党委、政府的扶助下,原告的爱人坚定了生存的勇气,并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经乡调解委员会四次调解无效,原告的爱人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会同院立案部门解决了立案的问题,对应交的案件受理费实行了缓交。法院立案后,先后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在长岭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在该乡人民陪审员的杨宏民的参与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后,原告申请了撤诉。应由原告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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