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工施工中受伤致残 发包人与承包人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3 14:00:33


    本网讯(王德卫)  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筹资修建本组公路,将修路工程承包给了江隆国和柯传东。江隆国和柯传东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邹龙。邹龙请来曹裕明等人到工地做事,曹裕明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致残,因赔偿事宜与发包人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及承包人江隆国和柯传东、分包人邹龙协商未果,曹裕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2540元。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承担20%赔偿责任,承包人江隆国和柯传东、分包人邹龙承担30%赔偿责任,分包人邹龙承担35%赔偿责任,雇工曹裕明承担自己损失的15%。

    2014年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修建本组公路,将修路工程承包给江隆国和柯传东。江隆国、被告柯传东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邹龙。邹龙雇请曹裕明等其他人来做事。2014年9月16日,曹裕明在拉绳子平整混凝土时(绳子有缺陷),因绳子断裂使曹裕明跌入6米多深的沟中,造成曹裕明严重受伤。曹裕明伤后,邹龙立即将曹裕明送往瑞昌市横港卫生院治疗,后邹龙又将曹裕明转到瑞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因曹裕明伤情太重,瑞昌市人民医院为曹裕明紧急处理后,又转到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20日,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根据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就曹裕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曹裕明胸部两侧共计14根肋骨骨折评定为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曹裕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540。

    一审法院认为,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将该组需要修建的乡村道路发包给江隆国和柯传东修建,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与江隆国和柯传东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关系。江隆国和柯传东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邹龙,邹龙雇请曹裕明等人修路,邹龙与曹裕明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根据庭审查明工作所需要的劳动工具都是邹龙提供,而且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有明确安排,足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曹裕明损失共计192540.25元。曹裕明年龄超过60周岁,仍然参与有较高危险行业的工作,其在工作中也应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本院酌情确认曹裕明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5%的责任。对四被告的责任,本院认为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江隆国、柯传东,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9组应承担发包选任过错,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20%责任。江隆国、柯传东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邹龙,被告江隆国、柯传东应承担30%责任。邹龙雇佣曹裕明提供劳务,且邹龙提供的绳索有缺陷,其应承担35%的责任。曹裕明诉请上述四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并非上述四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曹裕明损害,故各只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曹裕明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