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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悔改 刑释男盗窃摩托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7 11:51:07


    本网讯(刘万春)  一男子自15岁开始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已是“三进宫”了,仍执迷不悟,屡教不改,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鑫永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鑫永携带螺丝刀来到江西省宜春贸易广场龙家巷一居民楼下,将失主谢某的一辆陆康牌摩托车盗走。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被告人黄鑫永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缴归还了失主。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陆康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2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鑫永曾于2001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鑫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鑫永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鑫永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鑫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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