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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农民购买他人盗窃所得水泥和柴油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7 14:07:03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五旬农民,因贪图便宜,明知他人的水泥、柴油来路不正,仍然进行购买。2015年3月11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徐志强是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高观村农民,今年50岁,其与四川省达州市货车司机田洪伟(已判刑)相识。2014年7月至8月期间,田洪伟利用给正在建设中的巴南广高速公路某工地拉水泥的便利,前后三次截留部分水泥在车上,然后出售给徐志强。同时,田洪伟还从他人的罐车中四次抽出柴油出售给徐志强。徐志强明知这些水泥、柴油来路不正,但鉴于价格便宜,仍然出资进行了购买。2014年10月18日,徐志强被警方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徐志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后悔不已,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志强明知水泥和柴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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