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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女儿处对象为诱饵 农妇诈骗9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7 16:05:2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一偏僻山村六旬农妇黄艾兰,以介绍其女儿与他人的儿子处对象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先后两次骗取他人9万元,得手后即失联、外逃。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艾兰犯诈骗罪领刑受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黄艾兰以介绍其女儿给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妇女韦美芳的儿子处对象为由,骗取韦美芳的信任,先后以其儿子结婚需要用钱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两次骗取韦美芳人民币9万元,其中,6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存入黄艾兰提供的账户上,其余3万元由被害人韦美芳直接将现金交到黄艾兰手中,后黄艾兰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经被害人韦美芳多次催促还款,黄艾兰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故意切断与韦美芳的所有联系并外逃。

    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黄艾兰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艾兰辩称,其与韦美芳共借得人民币9万元是事实,借钱时是约定给利息的,过后其已付给韦美芳利息11000元,其行为属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艾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告人提出其向被害人借款并约定给利息,其行为应属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黄艾兰以介绍其女儿给被害人的儿子处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韦美芳的信任,后以其儿子覃共结婚需要用钱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韦美芳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事实上其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儿子结婚和做生意,而是个人挥霍,在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催促其还款时,被告人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并逃跑躲避。这些事实均表明了被告人是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其向被害人借款既无借款正当用途,又无还款意图和还款事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虽然借款时其提出给利息,但是这仅是诱饵,也是其借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所以,被告人黄艾兰认为其行为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艾兰提出其已归还被害人利息11000元,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艾兰诈骗韦美芳所得的款项已被其挥霍一空,应予退赔。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艾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黄艾兰退赔被害人韦美芳人民币9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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