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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货车肇事致一死一伤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03-20 14:34:46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杨贵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8日18时33分,被告人杨贵华驾驶轻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796KM+48M处时,撞上已发生事故由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并撞上小型轿车下车的罗某、驾驶人刘某,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杨贵华负事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贵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贵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贵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贵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杨贵华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杨贵华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杨贵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杨贵华的认罪态度,对杨贵华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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