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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沟排超标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 男子领刑1年
发布时间:2015-04-02 10:09:04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宋明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宋明华,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3年3月份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宋明华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辛集乡东康马寨村村民赵某某家中镀锌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沟直接排入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964ml/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明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人口集中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宋明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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