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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遭异地盗刷5万元 银行被判全赔
发布时间:2015-04-09 10:39:11


    本网讯(饶海泉)  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保管,卡内现金却不翼而飞,云南丘北的王先生就摊上了这样的糟心事。无奈之下,他将发卡银行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月8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4日,原告王祥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丘北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至2014年9月29日,卡内尚有余额50202.07元。当晚21时19分,正在家中休息的王祥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通知其农行卡账户刚刚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为-50000元,卡内余额仅剩下202.07元。感觉大事不妙的王祥当即打电话向农行丘北支行锦屏分理处主任询问,该主任答复待明天核实。次日一早,王祥就带着银行卡到锦屏分理处查询。工作人员核查后告知王祥,该50000元是在湖南省隆回县刷卡消费的。王祥随即又向丘北县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认定该案属于异地盗刷银行卡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接下来,王祥要求农行丘北支行作出赔偿,被银行方面断然拒绝,遂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双方之间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对于银行卡交易,只有持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而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本案中,由于银行技术防范手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储户账户内存款被异地盗刷,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且无相应证据证明储户自身存在对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善等过错行为,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农行丘北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祥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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