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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改革箭在弦上
作者:冀天福 郑军 吴冬程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7:37


    4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工程造价案件召开初步鉴定意见听证会,鉴定机构以独立席位参加听证,面对面答复当事人的质疑。 据了解,这种听证形式在该省尚属首次。

  当天,河南省高院、相关省级专业鉴定机构协会、司法鉴定机构及焦作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联合召开“司法技术鉴定专题研讨会”,就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听证现场,首次设立鉴定机构独立席位

  4月9日上午8时30分,沁阳市某公司诉河南省某劳务公司和史某一案的听证会,在焦作中院3号审判庭如期开庭。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法官席和当事人席外,又多设立了一个鉴定机构席位。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业公司)的三位造价师,当着所有旁听专家的面,一一答复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各种质疑。

  9时40分,听证结束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鉴定机构出席听证会,当面为我们解疑释惑这种形式非常好,全程公开透明,当场对质,我们口服心服……”

    鉴定人不出庭,法官左右为难,案件难以决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是无可替代的作用。

  博爱县法院副院长李纯裕认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则无法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反驳和质疑,鉴定意见的错误也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甚至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鉴定人不出庭,更无法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作出说明,容易造成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只有鉴定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防止因角色限制和质证不力导致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失真。

    鉴定人为何不愿出庭

  据有关资料显示,依据我国各地相关机构提供的资料,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的5%,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出庭率可能更低。

  河南蓬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赵志刚分析认为,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存在缺陷,对鉴定人规避出庭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不完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拒绝出庭作证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缺乏刑事强制制裁措施, 使现阶段法官对不出庭或虽出庭但拒不陈述鉴定意见和拒绝回答控辩双方询问的鉴定人无可奈何。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人身安全等配套制度。仅强调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是不够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有可能因出庭作证面临威胁,甚至是打击报复。漠视鉴定人的经济补偿权与司法保护权也使相当的鉴定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过程中,不仅鉴定本身的科学性、合法性要接受质证, 鉴定人还要具备法庭辩论的一些基本技巧, 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敏捷的反应能力, 防止钻入法庭辩论的陷阱。这对鉴定人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这也成为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的原因之一。

    法院如何保障鉴定人的权益

    “通过一个典型的工程造价案件初步鉴定意见听证会的观摩,通过鉴定人专业的解释,减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对抗性,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及异议;通过对当事人异议的解释,提高鉴定人在今后的诉讼中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能力;通过鉴定人合理采用当事人的异议,提高鉴定意见的公允性、法定性、专业性,从而为法院公正处理纠纷,提供客观的证据,起到积极作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文太在接受采访时说。

    针对出庭鉴定人出庭问题,韩文太说,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包括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对于费用标准,我们认为可以比照公务员出差标准执行。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律规定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拒不返还鉴定费用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获得相应救济。

    在下午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的50余名专家围绕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归纳出了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八个突出问题,如:严格把握对外委托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关于鉴定周期的问题;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关于房地产评估的问题;关于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问题。同时,与会专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办法。省高院将对此次调研成果进行转化,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外委托工作,为审判执行提供有力保障和服务。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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