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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贪污侵占征地补偿费60万元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04-13 11:48:16


    本网讯(兰珊 兴成)  村支书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贪污、侵占的方法,先后将近60万元公款变为私有,结果在全额退赃后仍获重刑,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对被告人吴海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刑5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已追缴的涉案赃款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4年9月出生的吴海系该县某村村民,初中文化,原系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县人大代表。

    2008年8月,吴海在担任所在村支书兼主任期间,在协助县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土局拨付其村代管并应支付村民王某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6.126万元,构成贪污罪。同月,吴在协助县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土局拨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21.1212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去年5月,因它案牵扯,吴海案发,警方对其刑拘侦查。

    同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吴的亲属代其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66.76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海在担任村支书兼村委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吴犯数罪,应当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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