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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七载拒还助学贷款被银行诉至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14 11:14:53


    本网讯(余志刚 韦金辰)  广西河池某学院一大学毕业生,不讲诚信,毕业七载拒还曾经给力的助学贷款,被银行诉至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大学毕业生刻意逃避偿还助学贷款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顾清莹向原告中国银行河池分行(下称河池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9184.79元。

    2005年9月,顾清莹在就读河池某学院期间,因家境贫寒向河池分行申请助学贷款,经河池分行审查同意,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5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4日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利率,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6.12%。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未按合同的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06年2月14日之后,河池分行分三次向顾清莹发放贷款共计发放贷款金额13500元。2008年6月5日,顾清莹与河池分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承诺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归还本金,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482.43元,分31期归还贷款本息。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偿还归还本金前的宽限期利息为每月88.09元,分12期归还。”但到2009年8月1日后,顾清莹就不再遵守自己的承诺,未向银行偿还助学贷款。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9184.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合同的方式就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所达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助学贷款,已按合同履行应尽义务;被告获得该笔贷款后,理应遵守承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其在合同期内无故拖欠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因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应承担如数清偿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三项合计19184.79元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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