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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两小时连抢三次 “疯狂”抢匪落网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6 09:07:35


    本网讯(江世金)  一名刑满释放不到一年时间的抢匪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与一名同伙密谋后流窜到融安县城伺机抢夺他人钱财,一天内短短两个小时连续作案三起,抢夺财物价值金额达2万多元。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该抢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梁祯辉,是广西柳江县人,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梁祯辉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与一名臭味相投的同伙(绰号叫“老刘”,另案处理)密谋骑摩托车到融安县城抢夺他人钱财,两人商量好分工,一人负责开摩托车,一人负责抢夺钱财。

    2014年7月31日17时许,梁祯辉驾驶一辆男式红色二轮摩托车搭乘同伙“老刘”窜至融安县城四处溜达寻找作案目标。在桔香北路的“鑫旺商务宾馆”附近,他们发现前方坐在电动车后座的被害人粟星毅手握一部苹果5S手机。梁祯辉便开摩托车靠近被害人粟星毅,“老刘”则伸手去抢夺手机,因被害人粟星毅紧握手机而未得逞。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粟星毅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403元。

    同日17时50分许,梁祯辉和“老刘”相互变换了角色,窜至融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附近时,他们发现前方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吴国强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于是“老刘”开摩托车上前靠近被害人吴国强,梁祯辉伸手抢夺被害人吴国强的金项链,得手后开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二人将抢夺所得的金项链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2750元。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国强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558元、吊坠价值人民币4025元。

    同日18时许,梁祯辉和“老刘”又窜至融安县城209国道“振海机械租赁售后服务中心”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张凤青驾驶的电动车脚踏上放着一个手提包,“老刘”突然开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张凤青,梁祯辉迅速将手提包抢走,随后慌忙逃离现场。被害人张凤青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芙蓉王”牌香烟两包。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凤青被抢夺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

    同年9月19日,梁祯辉在柳江县拉堡派出所强制戒毒时供述了他在融安县城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7日,柳江县公安局将梁祯辉移交融安县公安局处理,当日,梁祯辉被刑事拘留。

    综上,梁祯辉在一天内连续抢夺三次,抢夺钱物价值金额为22466元。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祯辉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梁祯辉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梁祯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祯辉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主动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第一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梁祯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用于作案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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