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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妹因债务纠纷争吵打架 伤者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5-05 11:52:52


    本网讯(邓志芳)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表姐妹本应该和睦相处,却因琐事变成冤家,后来竟而发展到由争吵到大打出手,导致表姐受伤。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闹上法庭。2015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钟高红(表妹)赔偿原告李红娥(表姐)医疗费2210.61元及财产损失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是表姐妹关系,双方因债务纠纷素有矛盾。2014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到原告所开的干洗店找到原告,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用力摇原告店面的玻璃门并导致玻璃门脱落摔坏,同时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报警后,荔浦县公安局荔城派出所于2014年11月9日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认定被告殴打原告并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原告损失约700元,并于同日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荔浦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未住院,医院诊断亦无全休建议。之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先后8次到荔浦县人民医院、荔浦县中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200多元。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健康权或损毁他人财物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故意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花去医疗费3200多元,对该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3200元系对2014年12月9日的处方笺上的215元和当日的医疗费发票重复计算,对重复计算的215元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其误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玻璃门损失18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参照荔浦县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玻璃门损失为700元,被告对该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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