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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商议抢劫加油站 一男子因事离开也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07 09:54:28


    本网讯(张江枢)  一男子因到加油玩耍过,熟悉情况,便提议抢劫加油站,后因事离开,未参与抢劫。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月20日晚上,龚小虎与冯某某、杨某、周某、冯某、杜某、龚某某(均判刑)在一起耍时,冯某某说没有钱用,提议大家到街上去抢夺单身女性的提包。在冯某某的安排下,共分三组。冯某某和龚小虎一组、周某和龚某某一组、杜某、冯某、杨某为一组。当晚11时许,周某在营山翠屏路路口持刀对一女性实施抢夺未遂。当晚,冯某某又提议另寻地点行劫时,龚小虎说:“我堂哥在北坝加油站上过班,我去耍过几次,那里的情况我比较熟。”龚小虎说了加油站值班室内的人员情况。后来,龚小虎接到电话,因家里有要紧事便离开了。次日凌晨6时许,由冯某某负责安排和接应,冯某、杜某负责望风,周某、杨某、龚某某以加油为名闯入北坝加油站收费室进行抢劫,抢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小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提供实施犯罪地点,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被告人龚小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抢劫犯罪,但本案犯意的提出、地点的选择,龚小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犯罪结果已实际发生,故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中止犯罪论处依据理由欠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纵观全案被告人龚小虎所起作用要小于其他实施抢劫行为的同案人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从犯论,有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龚小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龚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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