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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借钱 离世后妻子拒还被诉索债
发布时间:2015-05-13 16:49:18


    本网讯(易灿)  丈夫向同学借钱后因病死亡,妻子认为债务与己无关,拒绝还钱,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卢丽湖偿还原告雷明瑞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都安县地苏镇右江村的卢丽湖与秦某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二个女儿。2012年3月7日,因女儿进入幼儿园读书需要开支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秦某某遂瞒着妻子,向高中同学雷明瑞借款1万元。借款当天,秦某某出具《借条》一张,交由雷明瑞持有,《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雷明瑞现金壹万元整,借期为六个月(即从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9月7日止)。然而,期限届满后,雷明瑞多次催偿,秦某某均以手头不宽裕为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2014年8月,秦某某因病去世后,雷明瑞找到卢丽湖协商还款事宜,也被对方拒绝。

    今年4月12日,万般无奈之下,雷明瑞将卢丽湖起诉到法院。对于丈夫借款的事实,卢丽湖表示本人根本不知情,而且借条可能不是丈夫所写,即使该笔债务存在,但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主张不能确定借条系秦某某所写,却拒绝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有效证实秦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卢丽湖与秦某某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上述借款属秦某某与卢丽湖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因秦某某已去世,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债务,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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